关于印发《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01 16:01点击次数: 来源:管委会规划建设管理处
关于印发《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园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管理水平,明确管理界限,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园区管委会制定了《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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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日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
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园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的使用管理,明确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及管理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指按照《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2〕29号)建设并进行移交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见附件);居住区市政配套设施是指住宅项目建设用地界线以内,为居住区居民服务的给水、电力、燃气、热力、排水市政配套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管理范围内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维护管理。
第四条 园区管委会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天津海河教育园区住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意见》要求,负责相应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建设管理处负责市政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管理
第五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移交管理
(一)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管理处负责监督园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移交工作。
(二)园区管委会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并签订移交接管协议,同时配合市公用公房管理部门将所接收房屋产权登记在天津市人民政府名下。
(三)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管理处负责统一向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处申请办理《天津市国有房产使用证》,并移交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保管。
第六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使用经营管理
(一)园区管委会各相关职能部门是园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使用经营管理人。在符合《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经园区管委会批准,使用经营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使用进行调配,以促进合理使用。
(二)园区范围内的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均采取管委会 “保管自修”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园区管委会可以将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委托天津学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实施经营管理。
第七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维护修缮管理
(一)园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维护修缮应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本着安全、美观、节约的原则,不得破坏原有建筑主体结构,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建筑外檐效果。
(二)园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由接收管理单位或资产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维护修缮,所需资金应纳入园区财政预算。
第三章 居住区市政配套设施管理
第八条 居住区给水工程建设的界定范围,是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配水管至建筑物外阀门,其中包括与建筑供水系统的连接并安装计量仪表;与消防水系统的连接并安装计量仪表;以及与居住区内绿化用水系统的连接并安装计量仪表。工程建设由自来水公司实施,工程范围内的全部管线及相关设备由自来水公司负责维修、管理。
第九条 居住区电力工程建设的界定范围:
(一)多层住宅:从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至小区各建筑内首层DZM箱(含小区土建变电站和箱式变电站的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工程及DZM箱);
(二)高层住宅:由多路电源供电的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分别敷设线路至高层低压配电间的开关箱或DZM箱(含小区土建变电站和箱式变电站的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工程及DZM箱)。
居住区电力工程建设由电力公司实施,工程范围内的全部管线及相关设备(包括分户计量表)由电力公司负责维修、管理。
第十条 居住区燃气工程建设的界定范围,是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支管闸(不含闸),至用户计量表。包括管线、调压站设施及计量表的安装。工程建设由燃气公司实施,工程范围内的全部管线及相关设备由燃气公司负责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居住区热力工程建设的界定范围,是从小区换热站分水包出口截门下法兰盘,至建筑单元门或建筑首层地面以上的调压装置前,并与调压装置连接,包括调压设施的安装及小区主干网与建筑供热系统的连接。工程建设由天津泰瑞清洁能源供热有限公司实施,工程范围内的全部管线及相关设备由天津泰瑞清洁能源供热有限公司负责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居住区排水工程建设的界定范围为:
(一)污水:由建设项目用地界线临界支管检查井(不含检查井)至建筑物外出户管一米处(含检查井、化粪井);
(二)雨水:由建设项目用地界线临界支管检查井(不含检查井)至居住区范围内收水井(含收水井)。
园区管委会可以将居住区排水工程委托天津学苑市政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养护管理。其中,由化粪井(不含化粪井)至市政排水干管之间的污水管道及全部居住区范围内雨水管道由天津学苑市政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维修、管理;由化粪井至建筑物外的污水管道由小区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