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海河教育园区职业院校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26 14:59点击次数: 来源:管委会教育发展处
关于印发《天津海河教育园区职业院校 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园区各院校,管委会各处室: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职业院校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园区管委会第3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8月26日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职业院校考核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园区职业院校加强管理、提升办学水平,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根据《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津政令第34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鼓励先进促进发展为目标,以考核奖励为手段,实现园区“坚持一流标准、实行一流管理、建设一流学校、培养一流人才”的总体要求,更好发挥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综合治校。主要考核院校整体办学能力和管理水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相关管理制度情况等(本项权重30%)。
第四条 校园安全。主要考核“平安校园”建设、公共卫生安全落实情况;设备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保障措施;宣传教育培训;重要节点、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等。安全管理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本项权重30%)。
第五条 校园环境。主要考核网格管理责任落实;校园绿化净化;建筑及设施维护;房屋设施规范使用等(本项权重20%)。
第六条 学生管理。主要考核学生管理制度和队伍建设;德育工作;法制教育;宿舍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等(本项权重20%)。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七条 单项考核内容满分为100分,单项考核结果加权累加后为最终考核分数。
第八条 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89分)、合格(60分—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院校每次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十条 园区管委会每年给予每校1万元教师节慰问金。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职业院校考核奖励工作由园区管委会教育发展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考核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两次,分上下学期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教育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