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人力社保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人力社保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做好农民工就业培训工作
(一)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引导农民工有序就业,依托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三区”联动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有利机遇,瞄准制造业、生活性服务业、设施农业,大力开发加工制造、生态旅游、设施农业、社区服务等岗位,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依托现有存量资源,建立青年农民为主体的创业孵化园,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农民工享受平等就业权利。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把就业政策、服务平台、信息网络延伸到村,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开展“春风行动”,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区建设。(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市场监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根据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农民工培训需求,深入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重点面向45岁以下农村劳动力,大力开展以“职业培训包”为主要模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围绕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重点开展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业和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加大培训资金投入,严格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加强考核监督。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进行培训,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三)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进一步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调处各类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整治力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联动治理群体性欠薪欠保事件,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加强劳动权利保障方面跨部门协同监管与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市场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总工会负责)
(四)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强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和社会保险稽核,督促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切实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简化参保缴费手续,方便在本市就业的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推动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优化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流程。深入开展社会保险法以及我市促进农民工参保缴费政策的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和农民工自觉参保缴费。(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总工会负责)
(五)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将相关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加大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力度,保障符合规定但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女性农民工的特殊劳动权益,持续开展外来务工女性健康实事项目,惠及更多女性农民工。(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分别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负责)
三、加强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
(六)认真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纳入本市教育发展规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农民工随迁子女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稳妥有序地做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本市参加升学考试的工作。(市教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七)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加强对城中村、棚户区的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大型企业可按照政府规划、企业投资、市场运作的模式,建设与农民工用工规模相适应的农民工集体宿舍。通过实有人口和实有房屋管理信息平台,准确掌握农民工房屋租赁和居住登记信息。(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八)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措施,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和精神卫生工作。加强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以居住点、工作点、分娩点为抓手,落实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责任,为农民工提供生育指导、优生优育、避孕节育、预防艾滋病等咨询服务,落实农民工免费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发放。(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加强外来人口服务管理。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在本市落户;鼓励年轻、有文化、高技能农民工在津创业就业落户;加强居住证申领管理,严格执行居住证积分入户政策,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负责)
四、丰富文化生活,加强人文关怀
(十)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农民工纳入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举办示范性农民工文化活动。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一)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活动。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疏导。努力推进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十二)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落实全国总工会“农民工入会集中行动”部署,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在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在女性集中的农民工群体中建立妇女组织,选树宣传“三八红旗手(集体)”等先进典型。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五、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十三)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按照国务院要求,市政府成立了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十四)建立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认真做好农民工相关数据统计工作,准确掌握农民工规模、结构及其分布。建立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负责)
(十五)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强化政策宣传解读,使党和政府有关农民工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人心。积极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农民工中的先进典型。加强农民工热点问题的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市委宣传部、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查,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