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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才培养和发展造就良好环境——《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6-03-29 17:34点击次数: 来源:人民日报

 

    近日,中办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国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提出了重大改革意见,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制度创新。《意见》提出要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优化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健全人才顺畅流动机制,促进人才双向流动,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强化人才激励机制,突出创新创业导向。这些改革举措夯实了我国人才发展的制度性基础,为人才的培养和长远发展造就了良好的环境。

建立科学人才评价机制

  多年来,人才评和用的脱节被认为是职称制度中的一大弊端。这主要是由于政府管得太多,用人单位缺乏自主权,造成了“用的评不上,评的用不上”。对此,《意见》明确提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高评审科学化水平”,并强调要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原院长吴江说:“这个主导作用就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也就是说要让用人单位有评审权、聘用权。对于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这些有条件的单位,政府要放心大胆地让他们自主评审,以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在评定方式上也可以更加灵活多样,用不同的尺子去衡量。”同时,吴江还表示,放权不是丢责,政府还要在职称评定中履行好自己的角色职责,不能一放了之。

  现实中,一些高端人才包括海归人才在被引进后还要“熬年头”才能逐级晋升职称,极大地影响了他们为国效力的热情。对此,《意见》提出职称直聘,为高端人才开辟了一条凭专业能力快速晋升的“绿色通道”。吴江认为,《意见》将探索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提上日程,突破了资历条件和职称职数的限制,有助于解决从国外引才中遇到的新问题,适应了人才的跨国跨境流动。

  一段时期以来,职称评定多集中在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甚至被视为体制内人才的“专属”,而广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却因“职称瓶颈”频频遭遇职业上升“天花板”,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受挫。对此,《意见》提出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这说明职称评审覆盖范围正在从体制内走向全社会,有助于营造人人皆可成才的良好氛围。”吴江说。

此外,《意见》还提出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解决了不少专业技术人才在发展过程中因外语、计算机等“硬杠杠”被卡住的问题,遵循了人才评价的规律和客观实际,减轻了专业技术人才的应考负担。

畅通人才流动渠道

  人才流动是人才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近年来,我国出台多项新政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如“千人计划”、《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制度,但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人才流动的障碍依然存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董克用认为,《意见》就健全人才顺畅流动机制发布多条新规,提出了新理念,拿出了硬办法。比如,《意见》提出建立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优先落户制度,为解决人才流动中最“头疼”的户籍问题打开了突破口;《意见》还提出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

  对《意见》提出的“研究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董克用表示,近年来,从体制外到体制内的人才流动各地各部门虽有试水,如四川从工人农民中招录公务员、最高法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等,但仍是个例。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推动人才双向流动由地方试点到全面开花,流动机制更加合理。

  据统计,我国大部分人才集中在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西部地区12个省区市只占人才总量的18.8%,边疆民族地区则不足4%。为完善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渠道,《意见》提出了多项新规。“‘十三五’阶段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这种人才流向能够缓解我国地域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有效帮助他们全面脱贫。”董克用说。

强化创新创业激励

  只有充分保障人才的知识成果产生相应的效益,才能更好地激发人才潜能,促进人才发展。在保护和激励创新中,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职务发明的产权收益问题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的现状寒了不少职务发明人的心。此次《意见》提出加快出台职务发明条例,将为合理划分单位和创新人才之间的权益、最大限度调动人才创新积极性提供法律保障。

  在对人才权益进行保护的同时,不能忽视知识产权风险的防控。对此,《意见》提出建立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司长王岚涛认为,这一机制的建立既能减少人才引进和使用中的资源浪费,也有利于防控知识产权风险。

  股权期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手段,让科研人员能够合理分享创新财富,而现实中,不少地方也已开始试行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中国人才研究会副会长赵永乐认为,《意见》提出研究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股权期权激励政策,是针对我国激励机制的短板提出的改革举措,但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造成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空心化”等问题,而《意见》也规定“对不适宜实行股权期权激励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此外,《意见》还提出总结推广各类创新创业孵化模式,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这顺应了时代热潮,有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人才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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