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天津市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治工作的通知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天津市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治工作的通知
津卫应急〔2015〕237号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2015年5月29日,广东省惠州市出现我国首例输入性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今年我市仍可能有人员赴中东朝觐,同时我市与韩国等疫情发生地人员往来频繁,不能排除疫情输入我市的风险。为做好我市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范和应对准备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认清形势,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治工作的紧迫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要从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认真组织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范、应对准备和医疗救治等各项工作。
为加强对全市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市卫生计生委决定成立天津市卫生计生委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和各医疗卫生机构也要成立本辖区、本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防治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及时评估应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突发疫情防控能力,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工作督导。要做好应急值守,做到人员到位、联络畅通、反应及时。
二、提高意识,严密防控疫情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提高对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的意识,认真落实《天津市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方案》(附件2)各项要求。要进一步加强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和不明原因肺炎的监测,提高医务人员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警觉性和识别能力,在诊治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和不明原因肺炎时要仔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及早发现和报告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要规范开展标本采集、运送和检测工作,认真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要密切与出入境、公安、民委等部门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做好密切接触者追踪和管理。要认真按照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处置流程,及时、有效做好疫情处置工作,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三、统筹资源,做好救治准备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和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5〕28号,附件4)和《天津市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救治工作方案》(附件3)要求,切实做好门急诊患者的预检分诊工作,规范门急诊接诊流程,完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疾病科建设以及二级以上中医医院、部分专科医疗机构相对独立诊区设置和定点医院负压病房等呼吸道传染病医疗救治设备设施,做好病例转运相关人员、车辆、设施设备和有关物品等的准备工作。要统筹协调本辖区和本单位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提高诊疗能力和水平,全面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医疗救治准备工作。要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国家《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4年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避免院内交叉感染发生。
四、加强培训,完善应急储备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依据国家和我市出台的方案及技术规范,立即开展一线专业人会员中东呼吸综合征相关知识、防控措施、处置原则、工作流程等内容的培训工作。要组织开展病例接转流程、医院感染防控、疫情处置等工作的演练。要确保医务人员熟练掌握中东呼吸综合征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诊断、鉴别诊断、治疗等要点,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疫情防控意识、医疗救治水平和疫情调查处置能力。要认真梳理物资储备情况,切实做好应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相关检测试剂、耗材、药物、消杀器械、医疗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明确调用程序,确保及时有效使用。
五、积极宣传,做好风险沟通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大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医疗机构要利用好本单位各种宣传平台,加强对医务人员和就医人群的宣传教育,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要加强国际旅行人员、赴中东朝觐人员等重点人群健康教育。要进一步加强舆情监测,认真做好风险沟通,回应社会关切,消除群众恐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落实责任,加强督导检查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家及我市中东呼吸综合症防控工作要求和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落实好各项防治措施,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本单位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督促整改,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卫生计生委将对各区县和重点单位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全市通报。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