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教育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津海河园管办发〔2012〕18号
关于印发《海河教育园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海河教育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各有关单位,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海河教育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使用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规范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行为,进一步完善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天津市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内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产。
第四条 管委会财政处是负责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资产使用的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加强维护和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购置、登记、领用、保管、损坏赔偿等制度并报管委会财政处备案。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接受捐赠的资产,应按财务制度规定及时登记入账,防止账外资产的存在。
第三章 资产处置的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转让、租售及核销等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租出借、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其范围包括:
1.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2.撤销、合并、划分、更换新办公地点闲置出的资产;
3.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4.其他经管委会财政处认可需要调拨的资产。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出租出借。指所有权性质不变,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资产处置。
(四)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使用期满(车辆、设备等),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房屋拆迁、置换、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管委会财政处审核,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地点发生变化,对原办公地点闲置出的资产(房屋、设备、办公用品等),要清查登记造册,报送管委会财政处审核备案,并依据其他行政事业单位需求合理安排调拨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价值总计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由该行政事业单位向管委会财政处提交国有资产处置报告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1、2),财政处审核后向申报单位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以下简称《批复书》附件3),待财政处批复后进行处置;规定标准以下的资产处置后需报财政处备案。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经管委会财政处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对外出租出借提供申请书面材料、单位领导班子决议、资产名称、产权证明、拟出租出借不动产面积、租赁价格、合同文本、年限。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管委会财政处审批,重大资产报园区管委会主任审批,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出借不超过一年,确因需要延长期限,由园区管委会决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对外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对外出售,必须事先报管委会财政处审批,对房屋或土地的出售必须报园区管委会主任审批,并通过市场公开竞价。
第十三条 管委会财政处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对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国有资产,凭《批复书》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对出售的国有资产,按实际交易价格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及用途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拆迁补偿收入)和残值收入归国家所有,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
(二)新增固定资产的购置;
(三)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维修、养护;
(四)其他用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管委会财政处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 管委会财政处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坚持单位内部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十八条 违反相关制度,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侵害国家权益,或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财政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申请表
3.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附件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申报单位(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元
序号 |
资产 名称 |
规格 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购入、建造日期 |
价 值 |
处置 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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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原值 |
已折旧额 |
评估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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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财务人员: 单位负责人:
附件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申请表
申报单位(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元
序号 |
资产 名称 |
建筑物名称 坐落地点 |
形式 |
产权证 |
面积 |
价格 |
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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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
借 |
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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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财务人员: 单位负责人:
附件3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 ] 号
:
你单位《 》已收悉。经审核,同意对所报国有资产进行处置,请按照《海河教育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事宜并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并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园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财政处
年 月 日
附:《核准处置资产清单》
核准处置资产清单
序号 |
资 产 名 称 |
账面原值(元) |
评估核准或备案值(元) |
处置 形式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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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2年1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