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党建工作制度汇编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党组议事规则(试行)
目 录
1、关于发布《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党组议事
规则(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1
2、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党组议事规则(试行)…………3
3、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三重一大”决策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8
4、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学习制度 ………………………16
5、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试行)………………………………………………………19
6、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干部业务教育培训管
理办法(试行) ……………………………………………22
7、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23
8、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三会一课”制度
(试行)………………………………………………………26
9、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机关党委发展党员制
度(试行) …………………………………………………29
10、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党员领导干部基层联
系点制度 ……………………………………………………37
11、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试行) ……………………………………………………39
12、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党务公开制度(试行)………42
13、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廉政纪律“六不准”…………44
14、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诫勉谈话制度(试行)………46
15、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施细则(试行)…………………………………………49
16、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
实施细则(试行)…………………………………………57
附 录
17、中国共产党章程……………………………………………62
18、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102
19、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116
说 明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长效机制,确保党建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管委会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了《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党组议事规则(试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现将《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党建工作制度汇编》印发,请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党组办公室文件
津海河园党组办发〔2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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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党组议事规则(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管委会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建设,通过制度废、改、立,促进各项工作规范高效运行,管委会党组制定了《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党组议事规则(试行)》、《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试行)》、《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干部业务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三会一课”制度(试行)》、《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机关党委发展党员制度(试行)》、《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试行)》、《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党务公开制度(试行)》、《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诫勉谈话制度(试行)》、《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等11项制度。
以上制度已经管委会党组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6月25日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印发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党组议事规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管委会党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同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进行新探索。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加强党组成员的团结合作,努力提高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及我市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工作部署、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管委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审议以管委会党组名义向市委、市委教育工委请示、报告或向有关部门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管委会所属单位请示党组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调配、任免、考核、奖惩等事项。
(六)研究其他应由党组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确定
(一)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由办公室统筹作出会议安排。
(二)提交党组会讨论的议题,会前应当有充分的准备,提出有依据的议案。议决的问题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党组书记可先决策处置,事后向党组报告。
四、会议安排
(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
(二)党组会应有党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况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三)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会议召集人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
(四)党组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当同时送传。
(五)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发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五、议事要求
(一)研究议题时,由分管负责同志或者党组书记说明有关情况,安排足够时间充分讨论。党组成员应从全局的高度,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二)决定重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意见比较一致的,可直接进行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同时讨论多个议题的,必须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表决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三)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要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公道正派,知人善任,充分发挥好集体领导的作用;党组书记要在其他党组成员发表意见后再表达自己的意见,不抢先发言定调,不限制党组成员发表意见,不排斥不同意见。
(四)党组成员要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坚决服从集体决定,对集体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坚决反对会上不说、会下乱说,决而不行、消极应付的不良现象,坚决反对各种自由主义言行。
(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党组书记明确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向党组报告执行情况。干部任免事项在任免通知下发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六)党组会议参加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六、党组文件
(一)党组收文由办公室统一收件、登记,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报管委会党组领导审批。
(二)以党组名义发文,先由办公室初审把关,按职责分工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组书记签发。
七、附则
(一)本规则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三重一大”
决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现就管委会“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决策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于促进园区事业发展,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着眼于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着眼于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决策行为,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严格遵循决策程序,不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自觉维护集体领导,不随意取消、更改需集体讨论的事项,不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不直接分管人事和财务工作,不插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的招标工作。
二、纳入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范围。重大决策是指涉及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与综合性特点的重大事项,以及关系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主要包括园区以下事项:
1、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与财政预算草案的拟定;
2、经济、财政、文化、科技、教育、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政策的重大调整;
3、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4、重大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环境保护、人防减灾等专项规划的修改完善;
5、城市建设、公共安全、社会治理、社区管理、市容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6、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政策与体制方面的重大事项;
7、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重大事项;
8、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重大事项;
9、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外交事务和民族宗教事务的有关事项;
10、居民收入、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政策和措施的调整,文化、教育、公共卫生、体育、市场供应、物价调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举措;
11、需请示市委市政府的事项及需请示市委教育工委的重大事项;
12、内部管理需纳入集体决策的事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管委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所属单位的机构、人员调整事项,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3、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
14、其他涉及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范围。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管委会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主要包括以下园区事项:
1、管委会干部任免和后备干部人选确定;
2、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任免、后备干部人选确定;
3、天津职业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学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学苑市政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学苑置业有限公司处级干部任免和后备干部人选确定;
4、拟报上级党委(党组)任免的干部人选;
5、其他重要干部任免;
6、区县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7、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范围。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的安排。主要包括以园区下事项: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确定的由管委会核准的项目;
2、使用园区财政性资金的各类项目;
3、涉及园区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5、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范围。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按照相关规定,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主要包括园区以下事项:
1、预算编制、调整涉及的大额度资金安排;
2、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或使用单位,且单项支出10万元以上的财政资金安排;
3、国有资产监管与收益支出;
4、1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
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所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6、对外捐赠、赞助;
7、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8、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提出决策建议
1、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职能部门以及所属单位,均可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由承办单位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认可,报主要领导同意。
3、凡经领导班子成员商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题,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改,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必须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并说明理由;临时动议的需集体决策的事项,预先要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遇紧急重大事项或突发重大事件,主要领导可先决策处置,事后向领导班子成员说明。
(二)拟定决策方案。对已确定的集体决策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目标要求,进行调查协调,拟定决策方案。
(三)公众参与。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各界人士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四)听取意见。对涉及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计民生重大利益的重大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充分听取市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的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决定。
1、管委会以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形式进行,根据决策事项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集体讨论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主持或主要领导委托其他领导同志主持,会议按照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事项予以说明、有关审查审核意见、集体讨论、决策决定的程序进行。
3、为确保集体讨论能够实现,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主要领导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当意见经讨论无法达成一致时,对比较紧急的重大事项,主要领导有权作出决定,但要陈述理由;对不紧急的重大事项,应当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论证与沟通后再集体讨论决定。
4、会议讨论要如实记录,根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的案卷制度,将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记录及重要资料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
(七)执行决策。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明确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八)关于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干部的任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遵循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程序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管委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接受市巡视机构的专项监督。
(三)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执行情况,应纳入民主生活会和考核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先评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三)在“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四)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六)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六、附则
(一)管委会所属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的精神,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二)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此前文件与本文件有不同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文件
津海河园管发〔2013〕23号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学习制度》的通知
管委会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切实加强学习,强化理论武装,现将《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学习制度》修订后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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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3日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学习制度
为切实加强学习,强化理论武装,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综合业务素质、解决问题能力,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管委会及各处室。
二、学习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时事政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特别是深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工作。
三、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把理论学习与总结经验、研究工作结合起来,带着问题学,联系工作学,在交流讨论中学,增强学习的系统性,提升学习的实效性。
四、管委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坚持每月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半年进行一次专题学习研讨。
五、处室和党支部每月两次集中学习。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参加所在党支部学习,定期为党员干部讲党课。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合理安排时间,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习,调动干部职工的学习积极性,抓好学习落实工作。
(二)建立学习考勤登记制度,严格学习纪律,全体干部职工不得无故缺席集中学习。因故未能参加集中学习的,事先要请假,耽误学习的要自觉补课。
(三)保证学习质量,参加学习要撰写学习笔记,集中学习要有发言、有记录,个人自学要有心得、有体会。
(四)参加学习的情况应作为考核干部职工、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
七、本制度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学习制度(试行)》停止执行。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3日印发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试行)
为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推动管委会领导班子理论学习的深入开展,促进理论学习规范化、制度化,结合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组织
(一)党组书记为管委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下简称党组中心组)组长,是理论学习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二)党组中心组由管委会党组成员组成。可根据学习需要,扩大参加学习人员范围。
(三)办公室按照要求具体落实学习安排,负责集体学习会务工作,做好学习记录。
二、学习内容
(一)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以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切实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二)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中央和市委重要会议精神,全面把握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战略思想,在思想、认识、行动上与党中央和市委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全国和本市“两会”等重要会议精神,准确把握当今国内外发展形势和改革发展实际。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增强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
(三)学习党史党章党纪和廉洁从政要求。学习党的历史,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全面了解和掌握党章的基本内容与要求,把学习党章和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结合起来,自觉加强思想改造,做为民务实清廉的领导干部。
(四)学习各种知识和技能。紧紧围绕园区建设发展中心工作,全面深入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哲学、历史、科技、法律等方面知识特别是各种新知识新技能,进一步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思路,提升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学习方式
(一)年度学习计划和专题学习安排相结合。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由办公室按照中央、市委、市委教育工委和管委会党组的具体指示,结合园区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根据形势要求,及时调整学习计划,安排专题学习。
(二)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党组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参加集体学习,同时应根据学习计划开展个人自学。党组中心组坚持每月1次集中学习,每半年1次专题学习研讨。
(三)学习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党组中心组成员要结合实际,围绕园区建设发展,设计调研选题,开展专题调研,把学习理论知识同研究解决问题结合起来,使科学理论真正成为指导工作和决策的有力武器。
(四)党组中心组成员要认真参加集中学习研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向组长请假,同时要抽时间补学相关内容。
四、附则
(一)本制度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干部业务教育培训
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推动学习型机关建设,努力提升管委会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促进干部职工学习业务知识,增强业务能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管委会公务员及所属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
三、由上级业务单位指定的培训,各处室结合工作实际需要,选派人员参训。
四、参加本科及以下、与工作岗位密切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经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后报名参训。培训的学费、教材费、报名费等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达到培训要求及取得相关证书后予以报销。培训学习时间应为业余时间,不占用工作时间。培训期间从单位离职的,费用不再报销。
五、参训人员要珍惜培训机会,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升履职能力。培训期间获得相关奖学金的,奖学金归参训人员个人所有,供学习支出。
六、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试行)
为了提高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增强党员意识,加强党支部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组织生活内容包括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研究党支部自身建设问题、对党员进行先锋模范作用教育、组织主题党日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评议党员、讨论发展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研究党员的表彰奖励和违纪处分等组织活动。
二、党支部组织的党员组织生活一般每月一次,可以采用上党课、学习讨论、观看影视教育片,听辅导报告、参观访问、调查研究、义务劳动、谈心交心等多种形式。
三、党员组织生活参加范围为支部所属全体党员,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言,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党支部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本支部的具体情况认真制定组织活动计划。党员组织生活要认真准备,精心部署,注重实效,坚持活动服从中心工作,形式服从教育内容。
五、坚持每年一次的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制度。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参加对象应为支部全体成员,可根据情况适当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该在会议前向所在党支部书记请假。不能参加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同志,要写出书面发言提纲交党支部。会后,党支部书记要及时向本人转达会议情况和党员同志的批评意见。
党员在专题组织生活会中要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每名党员都要紧扣主题、突出重点,认真进行对照检查,深刻查找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之间相互批评要推心置腹、开诚布公,敢于指出问题,真诚帮助提高。要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有力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清洗思想和行为上的灰尘,既解决实际问题,又解决思想问题,保持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党支部应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生活会结束后,应将会议情况及原始记录及时报上级党组织。
六、专题组织生活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找准党员个人和党支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党性分析,切实端正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增强自身免疫力,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七、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又要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八、党支部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进行检查督促,党员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要及时给予批评帮助。对不积极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按照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九、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必须遵守保密纪律,对于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外泄或扩散。如有违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十、外出流动党员需在流入地参加党组织生活,并遵守流入地党员组织生活的有关规定。
十一、本制度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机关党委
2013年12月3日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三会一课”制度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党建工作要求,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结合园区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
(一)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最高领导机关,主要职能是:
1、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2、讨论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讨论审批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事项;
3、选举产生新的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增补和撤销党支部委员;
4、讨论决定支部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3个月召开一次,由支部委员会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召开。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宜推迟举行。
二、支部委员会会议
(一)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负责支部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研究贯彻执行机关党委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意见和党支部工作计划;
2、研究党支部自身建设,检查和总结党支部工作、党支部委员的民主生活等;
3、研究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党员发展工作;
4、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等方面的工作;
5、研究其他相关内容。
(二)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召开支委会扩大会议,有关党员干部参加。如遇紧急事项需要研究,可随时召开。
三、党小组会
(一)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是在党支部领导下对党员进行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是:
1、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传达党内文件和党的决议;
2、讨论党小组的工作以及党员应该承担和完成的任务,研究贯彻执行决议的办法;
3、检查执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情况,组织党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讨论分析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状况,并向支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5、分析并反映群众的思想情况和意见,帮助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二)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采取机关党委统一组织和各党支部自行组织相结合的办法。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召开,全体党员参加。
四、党课
(一)党课是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和基本经验等方面教育的一种主要形式,是党支部活动的重要内容。党课一般每月1次,党员应全部参加,也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
(二)党课的内容要注重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可采取专题讲座、专题讨论、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
(三)党课的内容: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章、党纪、党规和党的有关知识、法律法规及岗位专业知识。
五、附则
(一)本制度由管委会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机关党委
发展党员制度(试行)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党支部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发展党员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对于申请入党的同志(一般应为书面申请),称作“入党申请人”,党支部应建立档案,从收到入党申请书1个月内,党支部书记找其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入党申请人”经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机关党委备案。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应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并有具体的培养教育计划和措施。
三、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一)基本要求
党支部有计划地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二)主要方法
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组织的有教育意义的活动。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的机会,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检查完成情况。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至少每半年1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1次,培养联系人及时将考察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并由党支部书记签署意见。
四、发展对象的确定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党支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召开支委会集体讨论确定发展对象,并报机关党委备案。符合发展条件的,填写《发展对象备案表》。
五、政治审查
确定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六、短期集中培训
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脱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学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重要文件和入党教材。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七、机关党委预审
支委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机关党委预审。机关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八、预备党员的接收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发展对象要有2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发展对象亲自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进行指导。党支部对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九、召开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机关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十、机关党委审批
机关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机关党委汇报。
机关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机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机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并报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一、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机关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支部组织进行。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期满后,由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同意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1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机关党委批准。
机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机关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十二、工作要求
要严格遵守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和要求,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将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将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十三、附则
(一)本制度由管委会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党员领导干部
基层联系点制度
根据市委《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3〕18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园区管委会党员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
一、总体要求
通过建立健全园区管委会党员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进一步拓展党员领导干部直接联系基层干部、群众的途径,丰富服务群众的内容,畅通群众表达意愿的渠道,促进领导干部接地气、转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高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范围和对象
每名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一所园区职业院校。每两年调整一次,重新选定联系点。
三、主要任务
(一)密切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深入联系点单位,与基层干部、群众面对面交流,虚心向群众学习,真心与群众交朋友,真正与群众打成一片。
(二)深入进行调查研究,认真了解中央重大决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园区民计民生和发展稳定情况,认真倾听意见建议,掌握第一手资料,完善措施,推动工作。
(三)千方百计排忧解难,深入体察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所忧、所急,与基层干部群众共同研究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寻找解决办法。能够帮助解决的,尽力给予解决;不能直接帮助解决的,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不具备条件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工作机制
(一)党员领导干部深入联系点要坚持经常,每两月不少于一次。要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不影响基层正常工作和群众正常生活。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了解联系点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党组报告。
(三)管委会及时总结工作做法和经验,按要求将工作情况和实际成效向上级报告。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提高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质量,结合园区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目的
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检查和评价每个党员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实践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评议内容
(一)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三)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四)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五)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地牺牲个人利益。
(六)是否顾全大局、清正廉洁、严守法纪。
三、基本方法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以党支部为单位,每年1次,可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基本方法与步骤如下:
(一)学习教育。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紧密结合。学习内容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党的重要会议精神和文件为主。学习方式可以多种多样,要讲求实效。
(二)自我评价。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作风、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特别要检查对深化改革、保持廉洁、加强纪律的认识、态度和行动,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形成书面材料。
(三)民主评议。一般应召开党小组会或党支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听取非党群众的意见。
(四)组织考察。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反馈给本人。
(五)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的好党员给予表扬。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经评议认为不合格的党员,支委会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当十分慎重,原则要坚持,方法要得当。
四、注意事项
(一)党员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以普通党员身份,认真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二)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步骤均同于正式党员,不评定等次。
(三)党支部应及时将评议结果及总结材料报机关党委,并认真做好有关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五、附则
(一)本制度由管委会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党务公开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广大党员权利,结合管委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党务公开原则。党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全面、客观、真实、具体的原则确定,除依法依纪需要保密的事项外,能公开的应全部公开。
二、党务公开内容。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的思想建设情况 ;党组织管理情况;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三、党务公开方法。凡属党内法规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均应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党务公开形式。党务公开的具体形式要简便易行、灵活多样、方便群众、便于操作,包括张榜公示、会议公布、网上公开等。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按规定确定公开形式。
五、党务公开程序。党务公开一般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收集反馈的基本程序办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六、党务公开时限。党务公开的时限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实行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
七、党务公开后反馈信息的利用。要明确专人负责党务公开信息收集工作,通过设立专线电话、设置意见箱、确定来信来访接待日等,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八、本制度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文件
津海河园管办发〔2014〕2号
关于印发《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廉政纪律“六不准”》的通知
管委会各处室,园区各院校、园区投资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
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制定了《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廉政纪律“六不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通知印发园区各院校、单位,接受群众监督。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2月26日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廉政纪律“六不准”
国家法律、党的纪律对公职人员廉洁自律有明确规定,根据园区特点,管委会廉政纪律突出强调以下“六不准”:
一、不准违规干预园区院校人事安排。
二、不准干预园区院校设备采购。
三、不准向园区工程推荐施工队伍。
四、不准违规干预园区工程招标投标。
五、不准向园区工程推荐建筑材料。
六、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各种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以上内容如有违反,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等次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88712799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2月27日印发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诫勉谈话制度
(试行)
为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管委会党组要求,由纪检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范围为:管委会处级及以下干部,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学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学苑市政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学苑置业有限公司的处级干部。
二、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2、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3、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4、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5、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6、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三、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程序,由纪检工作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党组书记批准。
四、诫勉谈话内容:
1、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提出有关要求;
2、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谈话人向谈话对象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4、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的要求表明态度。
五、干部接受诫勉谈话,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六、诫勉谈话记录(需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的部门留存。
七、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
八、纪检工作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管委会党组的意见,可进行再次诫勉谈话或按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九、诫勉谈话2次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诫勉谈话3次的,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
十、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一、本制度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管委会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二条 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部门组织协调、其他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参与,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园区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第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管委会党组对管委会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履行全面领导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分析形势,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制定工作计划,提出目标要求,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策。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正确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在干部选任工作中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加强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坚决防止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发生。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加强绩效管理考核,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五)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落实权力清单制度,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健全监督机制,促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坚决制止、严肃查处重大腐败问题,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开展经常性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制度规定。
(七)监督检查管委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每年年底向市纪委、市委教育工委报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认真落实《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机制,切实支持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管委会党组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职责,具体责任如下:
(一)主持召开党组会议,组织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具体要求,作出决策部署。
(二)及时听取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汇报,及时推动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阅批重要信访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亲自督促解决;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四)管好班子,带好队伍,了解掌握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加强教育管理。
(五)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六)检查指导管委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各项目标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七)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严格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第六条 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市委、市纪委、市委教育工委和管委会党组部署要求,结合分管业务工作,研究提出防治腐败意见建议,指导督促分管部门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对分管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调查研究,指导督促制定防范性措施,切实加强管理。
(三)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在分管部门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时,要及时向管委会党组书记汇报,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分管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廉政谈话、提醒教育和督促纠正。
(五)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加强指导协调,推动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要求向管委会党组和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以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第七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重点管好本部门党员干部,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市委、市纪委、市委教育工委和管委会党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定期研究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组织实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监督、总结等工作,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努力为园区事业发展服务。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本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
(六)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八条 管委会党组负责对管委会各部门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检查考核。
第九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可采取听取被考核部门汇报、查阅有关会议记录、个别谈话、民主评议、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形式。
第十条 管委会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部门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违反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第十一条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机关党建工作
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开展管委会机关党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根据《党章》、《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管委会机关党建工作,由党组统一领导,机关党委具体负责,机关各支部组织实施。坚持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党建工作和行政工作“两手抓”,落实“一岗双责”。
二、党组工作职责
(一)管委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书记作为管委会机关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机关党建工作负总责。
(二)指导机关党组织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结合业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行政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定期听取党建工作报告,提出指导性意见,帮助解决党建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四)加强机关党组织、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抓好党组中心组学习。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管委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六)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
三、机关党委职责
(一)机关党委具体组织实施机关党建工作。机关党委书记直接领导和组织机关党建工作,其他党委委员根据分工落实党建责任。
(二)认真履行《党章》和《党和国家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赋予的职责,接受市委教育工委和管委会党组的双重领导。负责组织制订机关党建工作年度计划,落实具体党建措施,及时向管委会党组汇报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完成市委教育工委和管委会党组部署的各项任务。
(三)加强组织建设,选配好各支部领导班子,重视和关心党务干部的进步成长。
(四)组织好机关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建立学习型党组织,抓好思想政治教育。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六)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建主题实践活动,创新党建工作形式和内容。
(七)加强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八)配合做好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领导机关工会等群众组织,支持开展工作。
四、党支部职责
(一)党支部在机关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党支部书记是支部党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持支部日常工作。
(二)认真履行《党章》和《党和国家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
(三)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和落实党员学习教育与培训、“三会一课”、民主评议等制度。
(四)完成机关党委分配的各项党建任务,扎实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做到组织有力,特色鲜明,成效明显。
(五)按时召开支部组织生活会,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定期向党员通报情况,经常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和关心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解决党员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六)加强支部自身建设,按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七)有计划地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和党员发展工作。
五、检查考核
(一)管委会机关党委负责各党支部的检查考核。
(二)检查考核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三)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的监督。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员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处分、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责任追究
(一)党建工作受到上级党组织批评、被责令限期改正的,党组织书记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检讨,并及时研究改进意见,在限期内作出改正。
(二)因责任心不强,履行责任制不积极,致使党建工作发生重大问题的,按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三)党支部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不合格或党支部内有党员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受到党纪处分的,支部不得参加先进党组织的评比。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四)实施党建工作责任制追究,要实事求是,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责任制有效落实。
七、附则
(一)本细则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12年11月14日通过)
总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抓紧时机,加快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三十三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三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 党组
第四十六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6月4日 中发〔201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九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七条 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 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十九条 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机关党员民主权利,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条 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八)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九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三十条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第三十一条 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三十三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三十四条 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九)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三十七条 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党委)的工作汇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