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审批
一、设定依据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
二、申办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区办理:
(一)符合二孩生育条件,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园区户籍的。
(二)符合二孩生育条件,夫妻一方为园区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
三、所需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具体申请条款对应的相关证明: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1)两张近期(半年内)二寸正面免冠同底版母子合影彩照;
(2)患儿近两年门诊病历和资料,住院首页病历、病程(历)摘要(小结)以及医院记录等档案资料及近期(半年内)指定医院诊断证明、辅助检查报告单;癫痫患儿要有指定医院观察确诊的证明材料。
2、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1)再婚方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离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实际情况相对应的《天津市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本市户籍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外省市户籍的无论有无工作单位均由其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下同);
(3)丧偶方原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3、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1)女方工作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实际情况相对应的《天津市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
(3)市级医院或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已孕证明。
4、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1)区级以上侨务办公室或对台办公室出具证明;
(2)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5、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1)独生子女方工作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实际情况相对应的《天津市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
(2)属于被送养的独养子女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
(3)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
6、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1)迁出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
(2)现接收单位出具的女方迁入时确已怀孕证明;
(3)市级医院或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现孕证明。
四、办事程序
由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管委会办公室办理。
五、办事时限
自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起8个工作日(需要病残鉴定的除外)内初审完毕,初审完毕后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告知未通过原因,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需要病 残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拟批准决定,并将拟批准结果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 申请人发放《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怀孕后申请人持该证明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
六、办理地点
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海河教育园区雅深路39号
七、咨询电话
28626117
八、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一、设定依据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印发<天津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
二、申办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区办理:
1、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园区户籍的;
2、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其他区县户籍,但在园区居住的;
3、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在我区居住3个月以上的。
三、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妊娠诊断证明原件;
3、夫妻双方单位(没有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初婚初育证明原件;
4、外地户籍的需提供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四、办事程序
由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管委会办公室办理。
五、办事时限: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结。
六、办理地点
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海河教育园区雅深路39号
七、咨询电话
28626117
八、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二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一、设定依据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
二、申办条件
经园区计划生育部门审核批准后取得《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的夫妻。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已取得的《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原件。
四、办事程序
由申请人到管委会办公室办理。
五、办事时限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结。
六、办理地点
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海河教育园区雅深路39号
七、咨询电话
28626117
八、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一、设定依据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等。
二、申办条件
需到外省市居住或就业的园区户籍已婚育龄妇女。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两张;
3、本地原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目的地在职或居住证明。
四、办事程序
由申请人到管委会办公室办理。
五、办事时限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结。
六、办理地点
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海河教育园区雅深路39号
七、咨询电话
28626117
八、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一、设定依据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等。
二、申办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夫妻,可在我区办理:
1、在园区计划生育部门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夫妻;
2、居住在园区,再婚后重新申领的夫妻。
三、所需材料
《一孩生育服务证》由园区办理的:
1、《一孩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再婚夫妻重新申领的:
1、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离婚方的离婚证明、初婚方的初婚证明。
四、办事程序
由申请人到管委会办公室办理。
五、办事时限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结。
六、办理地点
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海河教育园区雅深路39号
七、咨询电话
28626117
八、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
一、设定依据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等。
二、申请条件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工作单位且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园区户籍居民。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
5、就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事程序
由申请人到管委会办公室办理。
五、办事时限
审核合格后,由管委会办公室向当事人每半年发放一次。
六、办理地点
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海河教育园区雅深路39号
七、咨询电话
28626117
八、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及特别扶助金发放
一、设定依据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范》的通知等。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列条件:
1、户籍为园区户籍;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3、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本人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四、办事程序
由申请人于每年的1月15日之前到管委会办公室办理。
五、办事时限
递交材料齐全的,经初审、评议、确认、公示后于当年3月31日前向当事人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9月30日前发放扶助金。
六、办理地点
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海河教育园区雅深路39号
七、咨询电话
28626117
八、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